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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》7月1日施行

2006-10-01 03:59:33  作者:  来源:  浏览次数:41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我国第一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

6月15日上午,《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》新闻发布会在太原召开,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从农民工的就业、劳动合同、工资、工作时间、社会保险、职业培训、劳动安全卫生及人身权益、政治权益和子女受教育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,是我国第一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。  《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》规定,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,发生劳动争议时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而且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,不得超过1个月。用人单位要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。同时规定,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,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,不得解除劳动合同,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“今年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用工秩序、社会保障和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。”新闻发布会上,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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